政法干警指的是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监狱系统以及公安机关的干警,培训两年后分配到相应的岗位任职,包括法官、检察官(本科、研究生层次),和警察(专科和专升本,公安干警、监狱警察和司法警察)。
法官和检察官首先要过的是司法考试,考试与录取的程序和公务员是一样的。
一般情况下,司法警察的体检与公安系统的人民警察相同,统一参照《人民警察体检项目标准(暂行)》执行。
政法干警的录用程序与一般公务员相同,但录用后要到规定的院校接受两年的专业培训,学习期间免学费有补助。毕业后,通常是本科要在基层服务7年,专科9年。
如果违约,交违约金,在规定年限之内不可以报考任何地方的事业单位与公务员 。
第二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在2008和2009年试点基础上,深入推进2010年的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时,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关于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二)本科教育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三)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三、关于试点院校、招录数量和培养方向
2010年试点计划招录培养19211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16138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3073 人。其中,法院系统1013人,检察系统1078人,公安系统13901人,司法行政系统3219人。各地实际招录人数,不超过经各试点省级编办审核同意后上报的招录计划数。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66所院校。共招收硕士研究生939人,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9835 人,专科生8437人。定向培养方向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政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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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页:第五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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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 页:第九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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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4 页:第十一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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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试点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各地应拿出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列入专门计划的“四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主要从当地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从退役士兵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各地在设置招录职位资格条件时,不应有歧视性的限制。除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报考时一般不做专业限制。对中、西部一些“老、少、边、穷”和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合理设置职位资格条件,切实解决这些地方基层政法岗位“招不到”和“留不住”的问题。
(二)招录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关于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内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所附培养计划表确定的专业、数量等制定招录计划。各试点省级编办要根据审核同意的招录计划落实试点所需政法专项编制,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用于试点招录的政法专项编制挪作他用。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制定此次招考的新闻通稿。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并于7月5日前将报名库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网址:http://zf.chsi.com.cn或http://zf.chsi.cn,以下简称“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名信息应严格按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生信息标准》(以下简称“《信息标准》”,见附件3)进行采集。
(三)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详见附件二)。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
本次考试在试点省(区、市)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置考点。考务工作在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育考试由相关部门商定并组织实施。
(四)面试、体检、考察、数据传送和录取。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试点省(区、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于9月10日前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拟录取人员库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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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招考时间安排
6月底至7月初,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7月31日、8月1日,笔试。
8月25日前,公布笔试成绩。
9月15日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10月10日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
10月中旬,入学。
10月底前,各地将工作情况总结分别报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七、关于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区、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关于经费保障
对定向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免收学费经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应在招录工作结束后,尽快提供分地区实际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情况,以便财政部按照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生均经费定额、学费收费标准,以及生活补助费标准核定三项经费总额,下达到各招录培养院校。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经费,由中央财政直接追加预算下达;地方院校经费,按照院校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财政下达到院校所属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该项政法招录体制改革试点专项经费后,应尽快足额下达到各招录培养院校。对定向到东、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免收学费经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保障。其中:中央财政负责保障中央部委所属院校招录试点班学生的培养经费,按照财政部核定该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生均经费定额核定,随该院校其他学生经费一并下达;其余经费,由东、中部地区省级财政保障。请东、中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试点经费支付程序。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照现行公务员招录工作经费途径予以保障。公务员考录经费由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的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教育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现行规定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解决。
九、关于试点工作的组织
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中央各有关部门组成“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各试点省(区、市)成立由省级党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工作有序实施。各试点省(区、市)政法委要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报名工作开始前报中央政法委。试点工作各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
十、有关优惠政策
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逐年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报考西部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
第三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报考指导
一、报名方式
各地报名方式不同,有些地区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有些地区现场报名。考生报名时可选择本省内笔试考区,就近参加笔试。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须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目测,未进行现场目测的考生,网络报名不予审查通过。
二、缴费确认
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初审。
三、报名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用人单位根据考生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二)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三)报名结束后,报考达不到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可重新登录补报其它职位。
(四)未在网上进行缴费确认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先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到笔试所在地考务机构,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退还报名费。
第四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考试科目表
| 考试时间 | 专科层次 (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 |
本科层次 (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 |
法律硕士 |
| 7月31日上午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00-11:00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00-11:00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00-11:00 |
| 7月31日下午 | 申论 14:00-16:30 |
申论 14:00-16:30 |
申论 14:00-16:30 |
| 8月1日上午 |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9:00-11:30 |
民法学 9:00-11:30 |
专业综合Ⅰ (刑法学、民法学) 9:00-12:00 |
| 8月1日下午 | 专业综合Ⅱ (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14:00-17:00 |
注:以上考试科目与时间仅供参考,请考生以“准考证”为准
第五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流程图

第六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院校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天津: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河北: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南:河南警察学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安徽: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湖北警官学院、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警察学院
陕西:西北政法大学、陕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甘肃:甘肃政法学院、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宁夏:宁夏司法警官学院
青海:青海民族学院、青海警察职业学院
新疆:新疆大学、新疆财经大学、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内蒙古:内蒙古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黑龙江: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吉林:吉林大学、吉林警察学院
辽宁:辽宁大学、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山西: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山东:山东大学、山东警察学院、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政法学院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四川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四川警察学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西藏:西藏大学、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云南民族大学、云南警官学院、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贵州: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广东: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广西: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江苏:江苏警官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
浙江:浙江警察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江西:江西警察学院、江西司法警官学院
福建:福建警察学院
海南: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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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试点计划招录培养19211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16138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3073 人。其中,法院系统1013人,检察系统1078人,公安系统13901人,司法行政系统3219人。各地实际招录人数,不超过经各试点省级编办审核同意后上报的招录计划数。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66所院校。共招收硕士研究生939人,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9835 人,专科生8437人。定向培养方向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政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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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
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内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所附培养计划表确定的专业、数量等制定招录计划。各试点省级编办要根据审核同意的招录计划落实试点所需政法专项编制,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用于试点招录的政法专项编制挪作他用。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制定此次招考的新闻通稿。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并于7月5日前将报名库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网址:http://zf.chsi.com.cn或http://zf.chsi.cn,以下简称“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名信息应严格按照下表所示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生信息标准》(以下简称“《信息标准》”,进行采集。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生信息标准
visual foxpro格式,数据库名:省市代码+zfksxxk.d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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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字段说明 |
字段名称 |
类型 |
长度 |
字段说明 |
备注 |
| 1 | 考生姓名 | XM | C | 24 | 按紧左无空格原则(字库中没有的汉字用半角状态“”代替)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2 | 考生编号 | KSBH | C | 13 | 报考部门代码(3位:110-公安系统,114-司法系统,949-检察院系统,950-法院系统)+考试类别(1位:1-专科班,2-二学位班,3-专升本班,4-法律硕士班)+考试所在地代码(2位:见附表)+考点号(2位:01-99)+考场号(3位:001-999)+座次号(2位:01-30) | 主管部门填写 |
| 3 | 证件类型 | ZJLX | C | 2 | 01-居民身份证,02-其他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4 | 证件号码 | ZJHM | C | 18 | 按紧左原则;居民身份证只有15位数字和18位数字(18位身份证最后一位可为X或x)两种格式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5 | 出生日期 | CSRQ | C | 8 | 本人出生日期,即年(XXXX)月(XX)日(XX),共8位,年、月、日间不加任何字符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6 | 民族码 | MZM | C | 2 | 见附表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7 | 性别码 | XBM | C | 1 | 1-男,2-女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8 | 政治面貌码 | ZZMMM | C | 2 | 见附表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9 |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 HKSZDXXDZ | C | 60 | 省(区、市)/地市区/县市旗/乡镇/街村详细地址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10 | 考生通讯地址 | TXDZ | C | 80 | 省(区、市)/地市区/县市旗/乡镇/街村详细地址(考生必须填写)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11 | 考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 YZBM | C | 6 | 按国家公布的《全国邮政编码》填写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12 | 固定电话 | LXDH | C | 40 | 只能填写半角数字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13 | 移动电话 | YDDH | C | 12 | 只能填写半角数字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14 | 电子信箱 | DZXX | C | 30 | 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15 | 考生类别码 | KSLBM | C | 1 | 1-退役士兵,2-应届高校毕业生,3-三支一扶,4-村官,5-特岗计划,6-西部计划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16 | 毕业学校名称 | BYDW | C | 60 | 必须与毕业证书完全一致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17 | 毕业专业名称 | BYZYMC | C | 50 | 必须与毕业证书完全一致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18 | 最后学历码 | XLM | C | 1 | 0-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1-大专,2-本科,3-双学士,4-硕研,5-博研,6-其他,7-其他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19 | 毕业证书编号 | XLZSBH | C | 18 | 按《毕业证书》上的“证书编号”填写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20 | 最后学位码 | XWM | C | 1 | 1-博士学位,2-硕士学位,3-学士学位,4-无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21 | 学位证书编号 | XWZSBH | C | 20 | 按《学位证》上的“证书编号”填写,无学位者为空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22 | 报考职位所在省码 | ZQ | C | 2 | 见附表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23 | 报考职位名称 | ZWMC | C | 80 | 主管部门确定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24 | 报考院校代码 | BKDWDM | C | 5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 25 | 报考院校 | BKDWMC | C | 60 | 直接输入报考院校的汉字名称全称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26 | 报考专业 | BKZY | 40 | 直接输入报考专业的汉字名称全称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 27 | 报考层次 | BKCC | C | 1 | 1-法律硕士,2-二学位,3-专升本,4-专科,5-双语专升本,6-双语专科 | 考生报名时填写 |
| 28 | 笔试科目1名称 | BSKM1MC | C | 40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 主管部门填写 |
| 29 | 笔试科目1成绩 | BSCJ1 | N | 3 | 取整数;非整数的成绩,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 主管部门填写 |
| 30 | 笔试科目2名称 | BSKM2MC | C | 40 | 申论 | 主管部门填写 |
| 31 | 笔试科目2成绩 | BSCJ2 | N | 3 | 取整数;非整数的成绩,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 主管部门填写 |
| 32 | 笔试科目3名称 | BSKM3MC | C | 40 | 文化综合或民法学或专业统合I | 主管部门填写 |
| 33 | 笔试科目3成绩 | BSCJ3 | N | 3 | 取整数;非整数的成绩,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 主管部门填写 |
| 34 | 笔试科目4名称 | BSKM4MC | C | 40 | 专业综合II(报考法律硕士者填写,其余为空) | 主管部门填写 |
| 35 | 笔试科目4成绩 | BSCJ4 | N | 3 | 取整数;非整数的成绩,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 主管部门填写 |
| 36 | 公务员考试加分 | GWYJF | N | 2 | 主管部门填写 | |
| 37 | 公务员考试加分原因 | GWYJFYY | C | 40 | 主管部门填写 | |
| 38 | 教育考试加分 | JYJF | N | 2 | 主管部门填写 | |
| 39 | 教育加分原因 | JYJFYY | C | 40 |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 | 主管部门填写 |
| 40 | 笔试总成绩 | BSZCJ | N | 3 | 根据规定公式计算并取整,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 主管部门填写 |
| 41 | 面试成绩 | MSCJ | N | 3 | 取整数;非整数的成绩,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 主管部门填写 |
| 42 | 综合成绩 | ZHCJ | N | 3 | 考生笔试、面试综合成绩 | 主管部门填写 |
| 43 | 面试合格与否 | MSJL | C | 6 | 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 主管部门填写 |
| 44 | 体检合格与否 | TJJL | C | 6 | 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 主管部门填写 |
| 45 | 考察合格与否 | KCJL | C | 6 | 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 主管部门填写 |
| 46 | 研究生复试合格与否 | FSJL | C | 6 | 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 主管部门填写 |
| 47 | 拟录取职位所在省码 | NLQZQ | C | 2 | 见附表 | 主管部门填写 |
| 48 | 拟录取职位名称 | NLQZWMC | C | 80 | 主管部门确定 | 主管部门填写 |
| 49 | 拟录取院校代码 | NLQDWDM | C | 5 | 主管部门填写 | |
| 50 | 拟录取院校 | NLQDWMC | C | 60 | 直接输入报考院校的汉字名称全称 | 主管部门填写 |
| 51 | 拟录取专业 | NLQZY | 40 | 直接输入报考专业的汉字名称全称 | 主管部门填写 | |
| 52 | 拟录取层次 | NLQCC | C | 1 | 1-法律硕士,2-二学位,3-专升本,4-专科,5-双语专升本,6-双语专科 | 主管部门填写 |
| 53 | 拟录取定向单位所在省码 | NLQDXDWSSM | C | 2 | 见附表 | 主管部门填写 |
| 54 | 拟录取定向单位 | NLQDXDW | C | 60 | 直接输入定向单位的汉字名称全称 | 主管部门填写 |
| 55 | 备注 | BZ | C | 50 | 主管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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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页:第一章 政法干警释义及其招录简况 |
| 第 2 页:第二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 第 5 页:第三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报考指导 |
| 第 6 页:第四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考试科目表 |
| 第 7 页:第五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流程图 |
| 第 8 页:第六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院校 |
| 第 9 页:第七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专业目录查询 |
| 第 10 页:第八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数量及培养方向 |
| 第 11 页:第九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程序 |
| 第 13 页:第十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
| 第 14 页:第十一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优惠政策 |
| 第 15 页:第十二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笔试科目考试大纲 |
| 第 16 页:第十三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笔试科目备考指导 |
三、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
本次考试在试点省(区、市)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置考点。考务工作在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育考试由相关部门商定并组织实施。
四、面试、体检、考察、数据传送和录取
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试点省(区、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于9月10日前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拟录取人员库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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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区、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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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优惠政策
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逐年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报考西部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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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笔试科目考试大纲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详见附件)。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
本次考试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置考点。考务工作在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育考试由相关部门商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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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页:第五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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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笔试科目备考指导
一、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备考指导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的内容和普通公务员考试笔试科目相同,考查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试题形式和考查方式也同普通公务员考试行测和申论完全相同,行测120分钟的考试时间,满分100分,全部为客观性试题,从考试大纲所举例题判断,应该全部都为单项选择题;申论150分钟的考试时间,满分100分,全部为需要文字作答的主观题。行测专科类考生和本硕类考生采用两份试题,在题量、类型和题目难度上有所区分;申论专科类考生和本硕类考生也采用两份试卷,在试题范围、数量和难度上有所区分。
(一)行测备考指导
此次考试行测科目共包括数量关系、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资料分析等五部分内容,和国家公务员考试所涉及范围如出一辙。
在数量关系部分,考试大纲没有说明专科类和本硕类试题应有所区分,则应为同样的内容。考查的题型有数字推理和数学运算两种。数字推理考查形式较为固定,一般为给出一个不完整的数列,让考生根据数列的已知部分推断出构成数列的基本规律,然后在四个选项中将符合规律的数字选择出来。作答此类题目,基本的思路无非就是还原题目数列背后所包含的基本数列的原型,一般题目所涉数列都是基本数列的组合变形而来,如奇/偶数列、合数列、质数列、幂数列等。基本方法无非就是做差做商乘方等。
数字推理部分的第二种题型是数学运算,每道题给出一道算术式子,或者表达数量关系的一段文字,要求考生熟练运用加、减、乘、除等基本运算法则,利用基本的数学知识,准确、迅速地计算出结果。这类题目的解答,第一考查解题的准确性,第二考查解题的速度。一般而言,从题目本身所涉及数学问题的难度上来讲,都不大;困难之处在于题目描述的复杂性,按照常规的公式法、方程法、方程组法等方法均能将其完全作对,但遇到复杂问题往往需要大量时间,而且运算过程中难免出现差错。所以方法和技巧的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此类试题也可以在不大量运用基本算法的情况下,根据数字、数学知识本身特有的规律性迅速判断出答案,因为有唯一正确选项的存在,为这种判断提供了基本的依据,所以作答的准确性毋庸置疑。这样一方面提高了作答的速度,一方面保证了答案的准确性,为快速答题和准确答题提供了保障。
当然,任何方法的获得总是要经过大量的练习,只有对数字规律和数学原理做到纯属于新,才能建立起高度的敏感性,在别人发现不了规律的时候取得先机,从而赢得考试。由于此次考试的试题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基本相同,所以考生可以国家公务员考试往年真题作为基本练习材料。
言语理解与表达部分考试大纲明确说明专科类和本硕类在题目数量、类型和难度上进行区分。可以判断的是,专科类题量和类型会少于本硕类,难度也会比本硕类略低。本部分题型共有三种,分别为阅读理解、逻辑填空和语句表达,本硕类试题必定是三种题型全部包含,专科类有可能会涉及其中的任意两种,也可能会涉及三种,但题目的难度会有所降低。阅读理解重在考查考生对语言文字的综合、分析、理解能力,一般要求选出符合题干语句表达主旨的选项。对语言文字的基本理解能力是考查的主要对象。基本要求是“达意”。逻辑填空侧重考查考生正确判断句子前后逻辑关系、理解语句内涵、正确使用语言的能力。可以说,主要的着眼点,在于考查考生表达的“同意”,即一句话的前后逻辑和表达感情应该相同,而不能出现偏差,更不能出现矛盾。所以,虽为“填空”,却以“逻辑”命名,缘由即在于此。语句表达主要考查考生的语法,是一种较为知识性的考查。一般会以挑选病句的形式出现,需要仔细辨识语句的语气、词序和语法结构。解答此类试题的基本方法在于扩大和加深阅读积累,培养基本语感。当然,针对性练习也必不可少,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历年真题依然是最佳的复习资料。但是,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中在本部分所涉及的题型未必全部包括以上三种,所以还需要参阅省级考试中的相关题目。
判断推理部分共涉及五种题型,本硕类和专科类试卷至少涉及三种,专科类应该就以三种来考查,本硕类会更多。第一种是图形推理,给出一组图形,然后让考生发现规律,找出符合规律的选项。也有的题目是只有将选项图像组合进题面图形才能构成某种规律。所以题目的难度还是比较高的。作答的基本方法有元素分析法、位置分析法、组合分割法等。
第二种题型是定义判断。题干先给出一个定义及其解释,然后在选项中举出一些具体的实例,让考生判断哪个是最符合题目中所给定义的。这种题目,首先要对定义的核心内容有准确而坚定的判断,及对概念的内涵要有明确的认知,选项中的内容即是概念的外延,即概念的说明、种类等。关键在于对概念的准确理解。根据前后语境和核心词汇的互相比照,得出正确的答案应该不是难事。
第三种题型是时间排序。题目会给出五个事件,每个事件以间断的语句表述,四个选项给出的是这五个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让考生判断出最符合逻辑的排序。解答这种题目一定要把握住其“逻辑”的本质,事件发生的先后有其时间和因果上的前后相继性,后发生的事件和前发生的事件一定要有之间的关联,否则1之后发生的2、3、4、5都是1之后,而只有2才能最合逻辑地排在1的后面。这是正确完成这类试题的最关键要求。
第四种题型是类比推理。题目给出两个具有某种关系的词语,以冒号相连,选项类似,作答的要求是找出选项中两个词语关系和题干中两个词语关系相同者。所以,从其描述中即可看出,解答此题的关键是“关系”。词语关系和题干词语关系“同类”的选项即为正确选项,这就是所谓的类比。解答的关键是横向比,而非纵向比。是题干中两词比,选项中两词比,比出的关系同类者即正确答案。
第五种题型是逻辑判断。每道题给出一段陈述,这段陈述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要求考生根据这段陈述,选择一个最恰当答案,该答案应与所给的陈述相符合,应不需要任何附加说明即可以从陈述中直接推出。 一定要注意这里的不容置疑和直接退出。选项中的表述意思和题干中表述意思之间的逻辑链条越短越好,切忌引申。题干的表述是不容置疑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选项是结论,必须直接推出,而不能有中间环节,这是解答此类题目的核心要义。
常识判断部分基本分为两大块:法律和非法律。非法律涉及政治、经济、行政管理、人文科技等,内容庞杂。专科类和本硕类题目难度会有所区别。这部分纯粹是知识性考试,考查的基本指向是平时的积累。当然在考前也可以做一些针对性攻坚准备。
资料分析通常涉及各种形式的文字、图形、表格等,意在对考生的理解能力和分析加工能力进行考查,涉及的内容有数据、统计性图表和文字材料等,专业性较强。除具备基本的统计学常识外,针对性方法的运用也很重要。如计算中的尾数法就是很重要的方法。
[导读]本文是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招考备战指导宝典,希望对考生报考备考有所帮助。
| 第 1 页:第一章 政法干警释义及其招录简况 |
| 第 2 页:第二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 第 5 页:第三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报考指导 |
| 第 6 页:第四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考试科目表 |
| 第 7 页:第五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流程图 |
| 第 8 页:第六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院校 |
| 第 9 页:第七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专业目录查询 |
| 第 10 页:第八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数量及培养方向 |
| 第 11 页:第九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程序 |
| 第 13 页:第十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
| 第 14 页:第十一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优惠政策 |
| 第 15 页:第十二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笔试科目考试大纲 |
| 第 16 页:第十三章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笔试科目备考指导 |
(二)申论备考指导
考试大纲明确界定专科类和本硕类在申论上的不同,不仅材料涉及内容在难度上会有区别,题目本身也会有所区分。根据大纲表述,专科类的题目可能会由概括性题目、概念分析性题目和综合论述题组成,而本硕类的题目可能会由概括性题目、分析性题目、对策性题目和综合论述题组成。从难度上来看,本硕类明显大于专科类。题目数量应该在2-4道之间。
申论考试虽然基本的考查要素定位于语言理解、文字表达、提出并分析和解决问题等相关能力,但其实质则是对考生从事公共管理相关工作的一种模拟演练。从考查的内容上来分析,除了基本的文字阅读和表达能力外,最核心的其实是两个层面,第一个是理论性要求,第二个是实践性要求。理论性要求指考生必须了解材料主题所涉及的国家政策、方针、法律及专家、学者针对此问题表达的观点等方面的内容,实践性要求则指考生必须具有问题意识,在明确问题“是什么”,分析问题“为什么”的基础之上,回答问题“怎么办”的对策建议。这既是申论考查的基本指向,也是申论作答的基本思路、思维路径和模式,同时也是申论论述表达的基本结构。
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专家观点,对于广大考生而言,都必须建立在大量阅读的基础上去获知。报纸、杂志、网络、电视、广播等是获知信息的基本渠道。在了解社会动态,获知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要能够动用自己的理性思维去思考,形成合理、全面、辩证的自我观点。唯有如此,申论的解答才有源头活水,才会形成异于别人的观点简介,将自己凸显出来。
二、教育入学考试备考指导
教育入学考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负责具体的命题和阅卷工作,专科类考生须参加《文化综合》考试,本科类须参加《民法学》考试,硕士类须参加两种“专业综合”考试。“专业综合Ⅰ”考查的内容包括《民法学》和《刑法学》,“专业综合Ⅱ”考查的内容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专科类和本科类考生的考查侧重于法律实践能力,而硕士类在此基础上还考查法学理论水平,可以说要求明显更高。
(一)《文化综合》科目备考指导
考试大纲对《文化综合》的要求基本和高考处于同一个水平线上,具体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和地理,涉及内容均为初高中所学,所以考生如果毕业已久的话可以按照高考的相关科目复习方法进行。复习资料可以选择高考复习第一轮或者第一阶段的相关书籍,2011年高考相关的书籍应该已经上市,可购买参阅。考查的内容均是相关科目最基本的概念、命题和原理,对知识的一般性理解和识记即是解答题目的全部方法。难度不大。
(二)《民法学》、“专业综合Ⅰ”科目备考指导
由于硕士类“专业综合Ⅰ”涉及《民法学》和《刑法学》,其中《民法学》的基本考查内容应该和本科类《民法学》相同,而不管是《民法学》,还是《刑法学》,作为我国法律门类中的两门最基本科目,这两个科目的考试种类中,难度最高的当属司法考试,其次为研究生入学考试,再次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最后即是公务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政法干警考试,作为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二合一”的考试,其考查难度应该略高于《综合基础知识》,介于《综合基础知识》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之间。最突出的难度提升即是在知识性考试的基础上,附加了实践性能力的考查,更加体现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检阅。所以考生除了应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外,重点是要对法律的实际应用做强化练习。案例分析应该是突破点所在。当然,要熟练、正确的应用,准确、深入的理解法理也是基本的要求。所以案例分析题和简答题、论述题是这两类考试的重中之重。
(三)“专业综合Ⅱ”科目备战指导
很显然,“专业综合Ⅱ”作为硕士类教育入学考试的考查科目,它和法学类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科目大致相同,难度当然也会比较接近,但是会略低。由于公务员考试中没有相关科目,所以通行的公务员考试辅导资料中也没有相关内容,所以建议考生选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类教材中的《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进行复习。可以选择习题分册,对照书后答案将相关知识点熟记、理解即可。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实现理想的道路是曲折坎坷的,但是梅花香自苦寒来,只要大家能够付出真心,尽心复习备考,理想的成绩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一次考试,既可以完成入学深造的目的,又可以找到一份相对体面的工作在一个更高的平台上服务社会,从最功利的角度衡量,政法干警考试的性价比是很高的。因而,为之付出的努力就是值得的。
祝广大考生金榜题名、实现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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