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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47)

发表时间:2011/9/8 17:30: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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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实施一定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 :

全面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内容

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履行的人

履行标的:指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对象,如交付的标的物,完成的工作、

提供的劳务、支付的价款

履行地点:①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权人所在地履行;②交付

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务人所在

地履行

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 (★ ★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

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一)成立条件:

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至清偿期

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二)效力

由此导致合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四、先履行抗辩权(★ ★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一)具备条件:

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先履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二)效力:

后履行方可以中止自己的债务

先履行方采取补救措施变为适当履行,后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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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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