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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42)

发表时间:2011/9/6 11:51: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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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 ★ ★简答:概念和构成条件)

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 须一方获得利益

2. 须他方受到损害

3.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受益人是善意的

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则可以不负返还的责任

受益人是恶意的

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仍然加以接受,则应负全部返还的责任

受益人在受益时不知情,以后又知情则可以知情的时间为界,此前此后分别按不知情和

知情决定其应负返还责任的范围

四、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选、判)

1. 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

2. 期前清偿

3. 明知不欠债而清偿

4. 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

5. 其他

例: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有

A. 养子女对生父母虽无赡养义务而赡养

B. 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C. 请求赢家返还因赌博所给付的金钱

D. 用金钱收买杀手,因未获成功而要求返还金钱

ABCD

案例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

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

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

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

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

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

卖牛所得1200元。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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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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