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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40)

发表时间:2011/9/6 11:51: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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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述

一、债与债权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债的主体:

债权人: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 的是权利主体

债务人:有义务实施此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是义务主体

(二)债的内容

1. 债权: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的权利

2. 债务:债务人根据债的关系的规定为 特定行为的义务

3. 债的相对性: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与债务总是相对应的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习惯上又可称为债的标的

债的客体为给付,给付应具备的条件:

合法,即不为法律所禁止

可能,给付行为须为可能,以不可能之行为为给付者不发生效力

确定,给付行为须确定,以不确定之行为为债的标的,债权债务的内容就无法确定

二、债的种类(选、判)

(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任意之债):

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为合同之债

非合同之债:又可称为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在特

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2. 种类物之债

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

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

(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债的给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

选择之债:在数种给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

(六)主债和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债

2. 从债:是指从属于主债,其效力受主债影响的债

案例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

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

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

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

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

款,不能退货。

[问题]

1、本合同所生之债是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为什么?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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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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