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网校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复习公务员考试课程,特别编辑汇总了有关于公务员考试的相关内容,以供广大考友参考借鉴,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十五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述
一、债与债权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债的主体:
债权人: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 的是权利主体
债务人:有义务实施此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是义务主体
(二)债的内容
1. 债权: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的权利
2. 债务:债务人根据债的关系的规定为 特定行为的义务
3. 债的相对性: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与债务总是相对应的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习惯上又可称为债的标的
债的客体为给付,给付应具备的条件:
合法,即不为法律所禁止
可能,给付行为须为可能,以不可能之行为为给付者不发生效力
确定,给付行为须确定,以不确定之行为为债的标的,债权债务的内容就无法确定
二、债的种类(选、判)
(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任意之债):
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为合同之债
非合同之债:又可称为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在特
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2. 种类物之债
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
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
(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债的给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
选择之债:在数种给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
(六)主债和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债
2. 从债:是指从属于主债,其效力受主债影响的债
案例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
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
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
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
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
款,不能退货。
[问题]
1、本合同所生之债是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为什么?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相关文章:
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