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38)

发表时间:2011/9/6 11:47: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中大网校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复习公务员考试课程,特别编辑汇总了有关于公务员考试的相关内容,以供广大考友参考借鉴,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特征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物权性、

担保性、

从属性及优先性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抵押权 质权

成立与生效

要件

有些需要登记;有些订立合

同即可成立

必须交付

标的物

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

除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

担保作用

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

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外,还具

有留置效力

实行方式 须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可径依市价变卖质物

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即以动产为客体的质权

特点:

标的物:动产

公示方法:占有

性质:意定物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定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1. 设定: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交付时设立

2. 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

权的费用

(二)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出质人的权利:

有权处分

可以与质权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由出质人继续享有对质物的收益权(孳息)

2. 出质人的义务:

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对质物的权利

(三)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质权人的权利

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

收取质物的孳息

转质权

预行拍卖和变卖质物权

优先受偿权

2. 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质物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是指质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而对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获得的价款

优先受偿

实现方式:折价 拍卖 变卖

三、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

客体 财产权利 动产

公示方法 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 移转动产的占有

效力 没有留置效力 具有留置效力

有价证券质权: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

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质权与股权质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管理部门办理

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知识产权质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质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 )时设立

A.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B.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 权利凭证交付

B

相关文章:

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汇总一

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汇总二

编辑推荐:

查看2011年公务员考试网络辅导方案 

2011年公务员考试网络课堂免费试听 

2011年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  申论辅导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