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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37)

发表时间:2011/9/6 11:46: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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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简单:概念和特征)

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标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追及性: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行使

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财产的范围: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2、3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登记为生效要件,其余为登记对抗主义

(一)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当采取书面形式

流质契约无效:

流质契约:即担保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

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是( )

A. 地役权

B. 建设用地使用权

C. 宅基地使用权

D. 土地所有权

AB

例:下列抵押权在设定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是( )

A. 在地役权上设定的抵押权

B.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

C. 在机动车上设定抵押权的

D. 对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的

C

案例

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

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

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

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

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三、抵押权的效力

1.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 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原抵押物,而且及于抵押物

的从物、添附物、孳息和代位物

3. 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抵押权保全权

抵押权处分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权

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优先于执行权;破产时优先于一切债权;先顺位抵押权

人优先于后顺序位抵押权人

4.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

对抵押物的出租权

订立抵押合同前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订立抵押合同后出租,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折价

拍卖

变卖

五、抵押权的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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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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