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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7)

发表时间:2011/8/31 11:57: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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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复习公务员考试课程,特别编辑汇总了有关于公务员考试的相关内容,以供广大考友参考借鉴,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概述

一、公民的概念

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注:公民无年龄要求

二、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

自然人的概念

泛指在我国领域内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

民和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范围:自然人﹥公民

案例: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赵勇的父亲赵量给

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

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

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

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

[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简答-概念和特征)

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

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

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世界各国:

第一类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

第二类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

2、我国: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

是完全一致的( ★ ★识记:选、判)

3、胎儿:

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

死体的除外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了解)

1、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 。

2、死亡的方式: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案例: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

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

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

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

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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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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