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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58)

发表时间:2011/9/14 17:33: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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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复习公务员考试课程,特别编辑汇总了有关于公务员考试的相关内容,以供广大考友参考借鉴,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二节 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客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

(一)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

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二)作者以外的人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委托创作

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成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均由法人

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

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著作权和物权的分离原理

作品物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发生于物权同时转移的法律效果

例:画家刘某将自己的一幅画卖给王某,王某对该

画享有的权利包括

A. 所有权

B. 展览权

C. 发表权

D. 署名权

AB

二、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注意: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

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主体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主体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案例

周大伟、刘国庆为某设计院的设计人员。1997年2月,该设计院受某大学的委托,为

该大学设计即将投入使用的图书馆大楼的前厅壁画。设计院接受了这一任务后,即委派周大

伟、刘国庆负责此项设计任务。1997年5月,尚未完成设计的周大伟因个人原因调离本市,

余下的设计任务由刘国庆负责完成。1997年年底,周大伟将其参与设计的草图以个人名义

发表在《设计作品精选》杂志上。

1998年4月,设计完成后,该大学向设计院支付了报酬,设计院亦向刘国庆颁发了一

定数额的奖金。设计院以单位的名义将此设计编入《设计院十年成就》,为此刘国庆向设计

院提出异议。

[问题]

周大伟是否有权以个人名义发表设计草图?为什么

刘国庆向设计院提出异议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例

1991年5月,某画店与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合同规定,1992

年10月以前李某应交给该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报酬为3万元。

1992年9月,李某将其所画作品交付画店,并领取报酬3万元。1993年1月,该画店

举办一次大规模的画展,将李某的10幅作品全部展出,画展获得巨大成功。李某得知后提

出异议,认为画店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展出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与此同时,画店又

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

[问题]

画店未经李某同意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为什么?

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一、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的范围

文字作品,即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即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的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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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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