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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综合考点诉讼时效和期限

发表时间:2015/4/10 9:49: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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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种类

1、取得时效

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

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

2、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

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

及承认权等。至于何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我国学者认识不同。

(一)债权请求权

对此无争议。

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

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基于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同,物权具有永久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于物上请求

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不同观点-----否定说和肯定说。

(三)人身权请求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有所区别,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也不同。

人格权的种类较多,侵害人格权的形式也多,各种人格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应根据诉讼时效立法的目的分别不同情况而定。如侵害名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因侵害身体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因侵害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身份权不因时效而消灭。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包括生父母对养子女返还请求权,亲属间扶养、赡养、抚养请求权,离婚后扶养请求权等。

《民通意见》第 170条规定:“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诉讼时效的效力

综观各国民法典,主要有三种主张:

(1)实体权消灭主义,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

(2)诉权消灭主义,其代表为《法国民法典》

(3)抗辩权发生主义,其代表为《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第138 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见,《民法通则》采胜诉权消灭论。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期间性质不同

5.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诉讼时效。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都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它包括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期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2)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

(3)最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规定。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

1、概念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是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39 条规定,中止时效的事由有二: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其他障碍”为

①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②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③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夫对于妻或妻对于夫,其行使权利不困难,但因想到信赖以至对权利行使多不计较,基于伦理的考虑,通说认为婚姻关系的持续为时效中止的事由

④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3、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

4、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

1、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效力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的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效,分为期间和期日。

期间: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

期日:指不可侵害的一定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

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民法通则》第154 条规定:“期间的起点,按小时计算的,期间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按照日、月、年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即次日为期间的起点。

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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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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