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标准附录F进行。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说明:5.0.5 表D和表E及表F分别为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及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主要是规范了各专业规范编制这方面表格的基本格式、内容和方式,具体内容由各专业规范规定。表G为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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