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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第三十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发表时间:2014/3/5 12:13:34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纲第三十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章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理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课程内容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反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非法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1)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2)违反诚信、公平的原则;(3)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后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在立法例上,或采分立式,分别制定反垄断、防止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采合并式,将反垄断、禁止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和排除竞争行为等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1)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2)弥补单一知识产权法律产生的“真空地带”;(3)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

  第二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与知识产权有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是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2)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4)商业诽谤行为。即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了解商品假冒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

  领会: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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