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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第十六章简易程序

发表时间:2014/3/5 12:13:34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纲第十六章简易程序

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学习目的与要求

  明确简易程序的意义,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各项具体规定。

  课程内容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是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是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起诉与受理:法院可当即受理进行审理,不受普通程序受理期限的限制;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便,但须有被传唤人的承认或有相关证明。

  审理前的准备: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将调解作为某些案件的前置程序。

  开庭审理不受普通程序审理阶段的限制;法官的释明义务;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实行独任审理;法庭笔录;审限3个月,不得延长。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简单的民事案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考核知识点

  (一)简易程序概述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

  考核要求

  (一)识记

  1.设立简易程序的意义;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领会

  1.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2.调解前置程序;3.程序选择权。

  (三)应用

  正确把握简易程序的适用。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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