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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法
一、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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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2.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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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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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中,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⑶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二、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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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 |
有效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 1.合同的有效条件。合同有效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确定、可能。 2.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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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 |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要求,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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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还尚未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和代理资格所造成的。 《合同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②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③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上述规定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其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还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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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
概念 |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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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3)可撤销的合同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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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⑵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⑶欺诈、胁迫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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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
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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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⑴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⑵赔偿损失。 ⑶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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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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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规则 |
一般规则 |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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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则 |
1.价格调整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①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提前履行 合同通常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迟延履行属违约行为。 4.部分履行 合同通常应全部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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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同时又互相负有义务的合同。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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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
代位权 |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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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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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