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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2 术语
本部分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
本规范术语共计23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15条,改变术语名称2条,删去1条(消耗量定额)。不再对“消耗量定额”进行定义的原因是“08规范”已没有涉及“消耗量定额”的条文。“03规范”中使用了该名词的第4.0.8条规定,“投标报价……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08规范”第4.3.3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其中第3项表述为“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采用这一表述比只采用“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为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而配套编制的定额名称以及定额表现形式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内容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如广东、天津、四川等省市的定额已经按照本规范对综合单价进行要求,编制的是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在一起,量价合一的定额,为工程建设双方组建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提供了极好的平台。而上海、山东等省市则编制的是量价分离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定额及其项目的单位估价表。这些定额方式基本上都适应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因为,本规范修订时,认为只要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定额,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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