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版造价师案例分析知识点归纳13

发表时间:2010/7/27 11:03: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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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算
1、 竣工验收:由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提供竣工图纸。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后14天内提出修改和确认。特殊原因需要甩项竣工的应另签协议。未验收或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强行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2、 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竣工报告确认后28天内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后28天内核实,确认后应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收到结算价款14天内交付工程,28天后支付应计利息,56天以后仍不支付,可协议折价或由法院拍卖,承包人优先受偿。若承包人在28天内不能提供结算报告和资料,发包人要求交付的应交付,不要求的负责看管。 
3、 质量保修:质量保证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在质保期满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修金和约定的利息返还给承包人。可从第一次支付进度款开始扣留。 
其他合同争议与违约责任
1、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时;一方违约(不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进行,停工56天后仍不支付;将全部工程转包;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合同解除后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应做好已完工程、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移交工作。 
3、 发包方责任: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师不及时给出指令和确认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承担责任。 
4、 承包方责任: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方法赔偿。 
5、 争议的解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两种方式。一般争议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护好已完工程。停止履行合同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仲裁调解、法院判决停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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