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PFI方式
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私人主动融资)是指由私营企业进行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从政府方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在运营期结束时,私营企业应将所运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PFI融资方式具有使用领域广泛、缓解政府资金压力、提高建设效率等特点。利用这种融资方式,可以弥补财政预算的不足、有效转移政府财政风险、提高公共项目的投资效率、增加私营部门的投资机会。
PFI是一种强调私营企业在融资中主动性与主导性的融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政府以不同于传统的由其自身负责提供公共项目产出的方式,采取促进私营企业有机会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全新的公共项目产出方式。通过PFI方式,政府与私营企业进行合作,由私营企业承担部分政府公共物品的生产或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私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或给予私营企业以收费特许权,或政府与私营企业以合伙方式共同营运等方式,来实现政府公共物品产出中的资源配置最优化、效率和产出的最大化。
1. PFI的典型模式
PFI模式最早出现在英国,在英国的实践中,通常有三种典型模式,即经济上自立的项目、向公共部门出售服务的项目与合资经营项目。
(1) 在经济上自立的项目。以这种方式实施的PFI项目,私营企业提供服务时,政
府不向其提供财政的支持,但是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私营企业通过项目的服务向最终使用者收费,来回收成本和实现利润。其中,公共部门不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费用,但是私营企业可以在政府的特许下,通过适当调整对使用者的收费来补偿成本的增加。在这种模式下,公共部门对项目的作用是有限的,也许仅仅是承担项目最初的计划或按照法定程序帮助项目公司开展前期工作和按照法律进行管理。 -
(2) 向公共部H出售服务的项目。这种项目的特点在于,私营企业提供项目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完全或主要通过私营企业服务提供者向公共部门收费来补偿,这样的项目主要包括私人融资兴建的监狱、医院和交通线路等。
(3) 合资经营项目。这种形式的项目中,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共同出资、分担成本和共享收益。但是,为了使项目成为一个真正的PFI项目,项目的控制权必须是由私营企业来掌握,公共部门只是一个合伙人的角色。
2. PFI的优点
PFI与私有化不同,公共部门要么作为服务的主要购买者,要么充当实施项目的基本的法定授权控制者,这是政府部门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同时,与买断经营也有所不同,买断经营方式中的私营企业受政府的制约较小,是比较完全的市场行为,私营企业既是资本财产的所有者又是服务的提供者。PF1方式的核心旨在増加包括私营企业参与的公共服务或者是公共服务的产出大众化。
PFI在本质上是一个设计、建设、融资和运营模式,政府与私营企业是一种合作关系,对PH项目服务的购买是由有采购特权的政府与私营企业签订的。
PFI模式的主要优点表现在:
(1) PFI有非常广泛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在学校、医院、监狱等公共项目上也有广泛的应用。
(2) 推行PFI方式,能够广泛吸引经济领域的私营企业或非官方投资者,参与公共.物品的产出,这不仅大大地缓解了政府公共项目建设的资金压力,同时也提高了政府公共
物品的产出水平。
(3) 吸引私营企业的知识、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公共项目的效率和降低产出成本,使社会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化,同时也使政府摆脱了受到长期困扰的政府项目低.效率的压力,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和财力用于社会发展更加急需的项目建设。
(4) PFI方式是政府公共项目投融资和建设管理方式的重要的制度创新,这也是PFI方式的最大的优势。在英国的实践中,被认为是政府获得高质量、高效率的公共设施的重
要工具,已经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3.PFI方式与BOT方式的比较
PFI与BOT方式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但在一些细节上仍存在不同,主要表现在适用领域、合同类型、承担风险、合同期满处理方式等方面。
(1) 适用领域。BOT方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或市政设施,如机场、港口、电厂、公路、自来水厂等,以及自然资源开发项目。PFI方式的应用面更广,除上述项目之外,一些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如学校、医院、监狱等)同样可以采用PFI融资方式。
(2) 合同类型。两种融资方式中,政府与私营部门签署的合同类型不尽相同,BOT项目的合同类型是特许经营合同,而PFI项目中签署的是服务合同,PFI项目的合同中一般会对设施的管理、维护提出特殊要求。
(3) 承担风险。BOT项目中,私营企业不参与项目设计,因此设计风险由政府承担,而PFI项目由于私营企业参与项目设计,需要其承担设计风险。
(4) 合同期满处理方式。BOT项目在合同中一般会规定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必须无偿交给政府管理及运营,而PFI项目的服务合同中往往规定,如果私营企业通过正常经营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收益,可以继续保持运营权。
(五)PPP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广义上泛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为撣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狭义上则强调政府通过商业而非行政的方法,如在项目公司中占股份来加强对项目的控制,以及与企业合作过程中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目前,国际学术界和企业界较为认同的是广义的PPP,即将PPP认定为政府与企业长期合作的一系列方式的统称,包含BOT、TOT、PF1等多种方式,并特别强调合作过程中政企双方的平等、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效率提高和保护公众利益。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的规定: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1.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
PPP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
(2)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3) 项目运作方式。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一运营一移交、建设一拥有一运营、转让一运营一移交和改建一运营一移交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4) 交易结构。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5) 合同体系。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増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6) 监管架构。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7) 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财政部门(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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