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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考点1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维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08年72题)
考点2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在向业主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修书。
(09年72题)
考点3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
(10年7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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