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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相关法律法规
(一)熟悉国内外法律体系及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诉讼时效;
(二)掌握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三)熟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的有关内容;
(四)了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标准化法、保险法及税收法律法规。
第一节 概述
一、国内外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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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系 |
该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主,又称英美法系,源于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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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系 |
该法系源于法国,又称大陆法系。法国、德国、中国、印度等以成文法系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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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体系 |
我国的法律体系一般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等几个层次。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二、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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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概念 |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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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 特征 |
(1)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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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 种类 |
委托代理 |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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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 |
法定代理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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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 |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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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 适用范围 |
(1)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借贷、租赁等; (2)代理进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理房产登记、商标注册等; (3)代理进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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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 |
无权代理的概念 |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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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种类 |
(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 (2)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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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
⑴“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⑵“被代理人”的拒绝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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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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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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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
首先,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其次,它是一种最完全、充分的物权,它包含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权能。 第三,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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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
主体 |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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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1)占有权,即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 (2)使用权,即为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用; (3)收益权,即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济利益; (4)处分权,即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的命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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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
原始取得 |
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生产、没收、收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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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 |
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如买卖、继承、赠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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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
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准,不动产(如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则以登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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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
引起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所有权转让;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客体的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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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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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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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发生的依据 |
(1)合同。合同之债是债的最主要、最普遍的发生根据。 (2)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3)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而自身或的利益的行为; (4)侵权,是指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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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 |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五种担保形式。 |
五、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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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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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概念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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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 |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仲裁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4)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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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地中止 |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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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 |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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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延长 |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给予适当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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