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基础理论与法规辅导第八章5

发表时间:2012/11/20 10:51: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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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造价工程师考试网帮您备战2013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网校结合造价工程师最新考试大纲,特编辑整理了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8.5  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

一.造价争议解决的途径

1.友好协商解决:一种非对抗性处理法。

2.调解解决:也是非对抗性处理法。

3.仲裁或诉讼解决:

诉讼和仲裁在合同中只能选定一种。

1)仲裁: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当事人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 实行二审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执行一审裁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的,执行二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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