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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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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及执业管理部门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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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条件 |
(1)取得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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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有关规定 |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注册程序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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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注册的情形 |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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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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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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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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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管理 |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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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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