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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2/17 11:44: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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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变更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大变更办理

企业申请以下变更事项的,申报的变更材料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1.企业重组、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重组、分立形式有以下三种:

(1)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变更。

(2)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改变企业所有制,以及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变更。

(3)企业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企业申请资质变更。

2.企业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组成一个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企业吸收合并。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企业申请承继其中某一企业资质。

(2)企业新设合并。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新企业申请承继其中某一企业资质。

3.企业跨省变更。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

4.企业变更管理机构。企业申请由现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为另一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

5.部门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和“注册资金及股东”。

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先将有关人员(如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到位。

变更事项涉及两个管理机构的,经企业原管理机构同意后,由现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二、其他变更办理

(一)省级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及股东、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为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由我部委托省级管理机构实施。

(二)部门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申请企业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为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的,由我部委托部门管理机构实施。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企业申请资质变更,需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www.mohurd.gov.cn)进行申报。

(二)企业应按照管理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并确保网上申报材料清晰、完整。

(三)企业在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后,打印由管理系统生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书面材料(书面材料要求详见附件)一并报送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

申请重大变更事项的,还需打印并提交由管理系统生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四)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审核企业在管理系统上填报的网上材料和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批。属于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将企业的申请书、审核表、信息采集表签字盖章后,连同企业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我部。属于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事项,同时将审核表报送我部。

需要换发证书的,可由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统一到我部办理,或企业持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加盖公章的审核表复印件、采集表,自行到我部办理。

(五)申请重大变更事项的,我部审核合格后,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四、变更材料要求

除在管理系统上填报变更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外,还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提供书面材料。

五、其他要求

省级管理机构负责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事项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工作中有关问题请联系:

标准定额司:010-58933231

技术咨询:010-82326699,6833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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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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