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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
表6-1 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下和FIDIC条件下工程变更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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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 |
我国现行合同条款 |
FIDIC合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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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 的范围 |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
1.工程量的改变; 2.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 3.标高、位置、尺寸改变; 4.删减工作内容; 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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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估价 |
1. 已有的套用已有价格; 2. 类似的,参照类似价格; 3. 新增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 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
按原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单价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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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不论何种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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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与计日工 |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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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 |
确定暂估价实际开支分三种情况: 1. 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 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3.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专业工程 经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进行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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