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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13

发表时间:2011/10/19 15:35: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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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

两种情况

当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所谓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定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邀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邀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受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同。承诺可以撤回,撒回承诺的通知府当在承诺通知到达邀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逾期承诺。受邀约人超过进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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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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