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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施工 签证,按照主管部门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并经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查和确认。
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分类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表3-23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工程量有误,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 ②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变更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1、结算综合单价的调整(综合单价法):
①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的 10 % (含 10 % )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②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 10 %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确定。
③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④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以上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⑤ 施工中发生了零星项目费时,其实际耗用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数量由发包人确认后,按投标报价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中所填报的单价计算零星工作项目费,列人单位工程结算。
2、工程价款调整的方法
合同价款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2)实际价格调整法
(3)调价文件计算法
(4)调值公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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