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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6

发表时间:2011/10/18 11:14: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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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造价员考试,全面的了解造价员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造价员考试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三)保险法

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大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 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各称和住所;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保险价值;

⑦保险金额;

⑧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⑨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⑩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

(1)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保险费的增加或降低。

保险费的增加: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的降低:

①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处置。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人身保险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即属于人身保险。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受益人。

(4)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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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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