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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14

发表时间:2011/10/19 15:34: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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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才开始生效。

1.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财产处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 在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订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劝降定理的合同的效力。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2无权代理人订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三)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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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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