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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4

发表时间:2011/10/18 11:14: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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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1)义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2)权利。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①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②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③ 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3)禁止行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①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②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③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④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⑤ 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⑥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⑦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

2.政府的定价行为

(1)定价目录。

国家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2)定价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定价眵录规定的定

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3)定价范围。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①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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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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