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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第一章第一节知识点二6

发表时间:2013/9/18 14:36: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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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造价员考试的相关知识点,本文将主要针对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章节讲义知识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通常情况下,二者同步。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其他条件成立之后,才开始生效。

1.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

注: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

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

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典型题目: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不包括( )。

A、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B、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

C、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

D、意思表示不真实

答案:C

典型题目: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不包括( )。

A、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B、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C、二者在未被撤销前都是有效的

D、后者有时效限制,而前者无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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