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质量工程师考试定于6月23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全面掌握质量工程师考试用书知识点,小编整理了质量工程师考试科目《中级综合知识》重要考点,预祝考试顺利!
第七节质量与标准化
考试大纲
一、我国标准的体制
1.掌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概念。
2.掌握我国强制性标准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3.了解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4.熟悉强制性标准的形式。
5.熟悉推荐性标准的概念。
6.了解推荐性标准的作用。
二、标准的制定
1.掌握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2.熟悉标准制定的对象。
3.熟悉标准制定的一般程序,标准的备案和复审。
三、标准化的常用形式
熟悉简化、统一化、通用化、系列化的概念。
四、企业标准化
1.熟悉企业标准化的基本任务。
2.熟悉企业标准体系的构成。
3.了解企业标准的贯彻与监督。
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1.掌握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概念。
2.熟悉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表示方法。
3.熟悉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方法。
六、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技术壁垒(WTOfrBT)协议
1.了解WT0/TBT协议的主要内容。
2.熟悉WT0/TBT协议的基本原则。
备考重点
1.标准的概念
标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文件。
2.标准化的概念
标准化: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我国标准体制
标准体制主要包括标准分级和标准性质两方面内容。
4.标准分级
所谓标准分级就是根据标准适用范围的不同,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层次。我国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另外,自1998年起在四级标准之外,又增设了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四级标准的补充。
(1)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的官方标准化机构或国家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适用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我国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GB"("GB/T")、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三部分组成。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指中国全国性的各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熬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顺序号和年号共四部分组成。
(4)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国家鼓励企业在不违反相应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充分反映市场、顾客和消费者要求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的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标准性质
标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性质,对应称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由此可见,违反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所谓推荐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
6.制定标准的原则
制定标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中的所有规定,均不得与现行法律和法规相违背;
(2)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并兼顾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3)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在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下,有利于标准对象的简化、选优、通用和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相关标准要协调配套。制定标准要考虑有利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5)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坏境;
(6)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发展对外贸易,有利于我国标准化与国际接轨。
7.国际标准的概念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目前,被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有40个。
8.国外先进标准的概念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0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9.制定标准的对象
"重复性事物"是制定标准对象的基本属性,在我国,各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制定的对象有明确的规定。
10.标准制定的程序
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划分为如下九个阶段:
第一,预备阶段
第二,立项阶段;
第三,起草阶段;
第四,征求意见阶段;
第五,审查阶段;
第六,批准阶段;
第七,出版阶段;
第八,复审阶段;
第九,废止阶段。
其他等级标准的制定程序,也可参照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办理。
11.标准的备案
所谓标准的备案,是指~项标准发布以后,由申请备案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备案的要求和程序,将标准文本报送到备案受理机构,进行登记和存档,以备查阅。
12.标准的复审
标准的复审工作一般是由标准制定单位组织进行的,其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发展变化较快的标准,复审周期可以适当缩短,复审的结果有三种:
第一,确认标准继续有效;
第二,予以修订,修订标准的程序和制定标准基本一样;
第三,予以废止。
复审标准的结果应当通过适当的媒体予以公布,使有关单位及时获得相关信息。13.标准化形式
比较常用的标准化形式有简化、统一化、通用化、系列化等。
(1)简化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缩减对象(事物)的类型数目,使之在既定时间内足以满足一般需要的标准化形式。
(2)统一化是把同类事物两种以上的表现形态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个范围内的标准化形式。
(3)通用化是指在互相独立的系统中,选择和确定具有功能互换性或尺寸互换性的子系统或功能单元的标准化形式。
(4)系列化通常指产品系列化,它是对同一类产品中的一组产品同时进行标准化的一种形式。系列化是使某一类产品系统的结构优化、功能达到最佳的标准化形式。
系列化是标准化的高级形式,是标准化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标准化走向成熟的标志。14.企业标准化
企业标准化是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搞好生产、管理、技术和营销等各项工作为主要内容,制定、贯彻实施和管理维护标准的一种有组织的活动。企业标准体系的构成,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标准化的基本任务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2)贯彻实施有关的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上级标准;(3)正确地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企业标准。在制定、修订企业标准时,注意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
国外先进标准;
(4)积极承担上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任务;
(5)建立和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并使之正常、有效运行;
(6)对各种标准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15.采用国际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采用国际标准的一般方法是:认可法、封面法、完全重印法、翻译法、重新起草法和包括(引用)法。
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如下:
(1)采用国际标准,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2)制定(包括修订)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3)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4)我国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5)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
(6)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7)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我国其他标准一样,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8)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贸易需要的产品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16.采标程度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两种:
(1)等同采用
所谓等同采用是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2)修改采用
所谓修改采用是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
17.世界贸易组织(WIO)和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当前世界上唯一处理政府间贸易的国际组织。为了减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实现自由贸易,WT各缔约方签署了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对各成员政府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遵守的规则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WT0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给予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国竞争的影响,而是保证各企业参与平等竞争的条件和环境。
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的基本原则如下:(1)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原则;
(2)非歧视原则;(3)标准协调原则;(4)同等效力原则;(5)相互承认原则;(6)透明度原则。
一问一答
问:标准备案的含义?
答:所谓标准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发布以后,由申请备案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备案的要求和程序,将标准文本报送到备案受理机构,进行登记和存档,以备查阅。标准备案的含义有两层:第一,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向规定的部门备案;第二,受理备案的部门有权对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标准相抵触的备案标准提出修改建议,责令备案单位限期改进或停止执行标准。制定标准的单位,应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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