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让程序
(一)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有关部门新的职能分工的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涉及非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国资委负责;涉及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财政部牵头。
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
(二)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
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四)外资外汇登记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涉及外商股权再转让的,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变更外资外汇登记。
(五)股权过户
转让当事人应当凭商务部、财政部的转让核准文件、外商付款凭证等,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
(六)转让国有股和法入股外汇收入的处置
转让国有股和法入股的外汇收入,转让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转让核准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净利润、股权再转让获得的收入、上市公司终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依法购汇,汇往境外。转让国有股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和使用。
(七)转让后的政策待遇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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