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具体措施
(1)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是自我整改的一种处置措施。
(2)托管、接管。托管、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一种处置措施。
(3)行政重组。行政重组是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4)撤销。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的市场退出措施。
3.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4.《处置条例》和《企业破产法》衔接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可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中国证监会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可以申请对被撤销、关闭的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并安置客户;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作出撤销决定,进行行政清理。
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证券公司进行重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重整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破产,并组织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清理的,按规定进行行政清理。
证券公司实施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证券公司实施重整的,重整计划涉及需中国证监会批准事项的,如变更业务范围、主要股东、公司形式,公司合并、分立等,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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