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设立外汇账户。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否则,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
7.向证券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
8.上市公司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进行工商登记。
9.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在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如果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五、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
1.外商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的限制规定。
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届满后可以出售。
(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2.变更的条件及手续。
(1)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25%时的变更手续处理。
(2)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单一最大股东时的变更手续,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3)母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已按期完成的,母公司转让上述境外子公司前应向商务部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所列程序提出申请。新的受让方仍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承担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向证监会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3.变更后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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