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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章讲义(5)

发表时间:2012/5/23 14:21: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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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章讲义(5),.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节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2008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适用此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终止执行。

一、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

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两个月内完成。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不接受注册的,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二、发行规模和资金使用

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三、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短期融资券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同业拆借中心为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四、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

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1)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2)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3)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公告;(2)募集说明书;(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4)法律意见书;(5)企业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1期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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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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