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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六、审计报告(变化较大,特别注意)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P118,变化较大,特别注意)
1.标题。统一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应当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用全称。
3.引言段。
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6.意见段。
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9.报告日期。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P119,变化较大,特别注意)
1.无保留意见:完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2.非无保留意见
3.保留意见
4.否定意见
5.无法表示意见
知识点七、盈利预测审计报告(如有)
盈利预测审计报告是指发行人对未来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预计和测算。
预测期间的确定原则为: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如果拟上市公司不能作出盈利预测,则应在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风险警示。
知识点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概述
1.两者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2.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3.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律师工作过程、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出的详尽的、完整的阐述。(多选题)
4.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二)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句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P122~123,了解)
知识点九、辅导报告
1.辅导报告是保荐机构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多选题)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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