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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辅导:第九章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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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了解基金信息披露的目的和意义;熟悉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框架;掌握信息披露的要求;掌握基金当事人信息披露的义务;熟悉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掌握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制和披露的原则要求;熟悉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掌握上市公告书的编制依据、披露内容。

掌握各种定期信息披露的目的、时间和内容;了解各项不定期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一节、基金信息披露的目的、意义及要求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目的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投资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受人之托,专业理财”,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有权利了解基金运作和资产变动的相关信息。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实现基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的披露,基金运作的通明度得以增强,基金当事人,特别是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意义

具体而言,加强基金信息披露对实现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推动基金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投资的价值判断。
2.防止信息滥用。
3.有利于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
4.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基金信息披露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全面性:这是对基金信息披露范围的要求。完整披露(FuUDisclosul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要充分披露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或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真实性: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信息的真实性。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3.时效性:这是对信息披露操作的时间要求。即时披露(TlmelyDisclosur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毫不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的重要信息。

第二节、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框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节、基金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具体来讲,各基金当事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为:

(一)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基金当事人将基金契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二)发行协调人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三)发行协调人就基金发行具体事宜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会同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在指定报刊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五)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六)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一天公告。

(七)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公开说明书,经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书,经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九)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出现或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Page]

第四节、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一般来说,基金的信息事务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二)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照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相冲突时,应依据本准则办理。

(四)基金管理人应自行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

(五)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1.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向新闻媒体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以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编制完成后,应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八)凡在上半年设立的基金,其该次中期报告可不编制;凡在下半年设立的基金,自其设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2个月的,其该次年度报告可不编制。这里所称设立日是指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募足法定份额之日。

第五节、基金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

基金在发行上市时的信息披露,主要是披露基金的组成文件和招募文件;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制和披露的原则要求。

(1)编制要求:要求发起人将所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发起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募说明书。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如本准则未予规定,发起人应增加该部分内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起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2)表达要求:招募说明书的表述应使用浅显易懂、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准则规定的语言,以便非专业投资者准确了解基金情况。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一般应为人民币元。

2.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

(1)重要提示。
招募说明书封面应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绪言。
绪言中须载明招募说明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和基金契约。下列文字必须载人绪言:“全体发起人已批准该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信息,或刘·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3)释义。
是对招募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定义、解释和说明。

(4)基金设立。

应说明以下内容:
①基金设立的依据。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说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日期及批准文号。

②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③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份额、比例及其在基金存续期间须持有的份额、比例;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者转让。

④基金契约。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5)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列出下列有关本次发行当事人的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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