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重要考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9/3/21 14:00: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第四节证券法,考纲要求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

【考点总结】

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频考题】

1、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对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的(  )给予警告,并处罚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Ⅰ.法定代表人

Ⅱ.稽核部门负责人

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Ⅳ.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A.Ⅱ、Ⅲ

B.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

答案:B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收购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A.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D.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答案:B

解析: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考生热点关注:

已公布!2019年5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开通啦!2019年5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3.18-4.12)

2019证券从业考试通过后,这些证券考试值得考!

3月证券从业考试难不难,考过的人怎么说的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证券从业

        [无忧通关班]

        科学体系 重学保障 限时特惠

        680

        了解课程

        656人正在学习

      • 证券从业

        [金题通关班]

        高性价比 大数据题库

        158

        了解课程

        656人正在学习

      • 证券从业

        [金题强化班]

        入门+进阶 重点强化

        128

        了解课程

        656人正在学习

      考试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