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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证券公司概述

发表时间:2019/11/14 10:35: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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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概述

(一)证券公司的基本概念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1.第一阶段:数量较少,业务范围窄(1980-1991年)

1984年,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公司股票;1986年,沈阳信托投资公司和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始办理柜台交易业务;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的主管机关。1987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1988年,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

2.第二阶段:数量激增、业务扩大及第一次综合治理(1992-1997年)

1992年10月5日、10月8日和12月21日,由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联合发起的中国国泰证券在上海成立,华夏证券在北京成立,南方证券在深圳成立,这三大全国性证券公司的成立标志着全国性证券公司群体的兴起。

3.第三阶段:《证券法》颁布及第二次综合治理(1998-2007年)

1998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并实行证券业和保险业、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经纪类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主要取得了三大成果:

(1)证券公司历史遗留风险彻底化解,财务状况显著改善,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明显增强;

(2)证券公司监管法规制度逐步完善,基础性制度的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日常监管、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

(3)监管队伍得到了全面锻炼,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明显增强,监管权威大大提高。

4.第四阶段:行业步入规范发展和创新发展阶段(2008-2017年)

在对证券行业监管不断升级的同时,我国证券公司业务日趋丰富,在20世纪90年代形成的股票经纪、股票承销和证券自营三大传统业务基础上,又增加了资产管理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现金管理和新三板主办券商等新业务。

5.第五阶段:步入强监管和扩大开放的新阶段(2018年以来)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资管新规》正式稿,这意味着证券行业步入金融强监管时代。截至2018年4月29日,境内已有11家合资证券公司,另外还有共计18家合资证券公司正排队申请设立。

(三)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

1.业务许可制度

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证券业务。

需要经监管部门许可的业务:外资投资证券公司申请证券业务资格许可融资融券服务资格许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许可、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许可等。

2.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入关,防范不良机构和人员进入证券市场。

3.分类监管制度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积分的高低,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五大类11个级别。

4.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

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首次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确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制度。该制度的特点:

(1)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的机制;

(2)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准备动态挂钩的机制;

(3)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的机制。

5.合规管理制度

2017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制定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履职保障、合规考核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是落实《证券法》“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保护客户资产的有关规定,按照保障客户资产安全、方便投资者、有利于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等原则设计和实施的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

7.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与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三个:

(1)信息报送制度,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2)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主要为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许可类新产品、高管人员等信息,公示信息发生变动的,需要进行持续更新。

(3)年报审计监管,这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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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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