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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的适用范围,请收下!

发表时间:2020/3/9 10:14: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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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在总则的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存托凭证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新《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延展至境外。

调整对象

新《证券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证券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即在我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本次修订是在旧《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司债券这类传统证券产品的基础上,将存托凭证(CDR)这一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证券品种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增加了法定证券的种类。

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在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都与一般证券差异较大,且已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与一般证券没有显著区别,因此新《证券法》对其予以保留。

授权规定

根据新《证券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和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的今天,资产支持证券和各类资管产品在性质上类似于证券产品,在对资产支持证券和资管产品的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存在各金融监管部门多头监管、监管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容易形成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此次新《证券法》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管产品写入其中,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发行、交易管理办法,从立法的层面规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管产品受《证券法》的约束,有利于监管标准的统一化,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跨境监管

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新《证券法》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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