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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重要知识点(22)

发表时间:2011/9/21 10:53: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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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重要知识点

知识点706(P229-230):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客户应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用于1家证交所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一个交易所一个);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提交材料:身份证、普通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申请表、银行卡、存管协议。

客户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授信方式两种:一是固定授信,二是非固定授信。

知识点707(P230-233):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为100的整数倍。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不低于其前收盘价。

签订合同时,客户本人应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融券期间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交易所。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卖掉融资买入的证券获得的资金)或直接还款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买入新证券还)或直接还券(用自有的证券还)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规定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回购交易。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将被强行平仓。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即"标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基准指数是上证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未被特别处理

交易所按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试点进展,从上述规定内的证券选取标的证券的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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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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