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C
【解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
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52.B
【解析】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
市时必须最少共持有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53.A
【解析】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应当在所属企业获准境外发行上市后次日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54.B
【解析】H股控股股东必须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公司的股份,并且在随后的6
个月内控股股东可以减持,但必须维持控股股东地位,即30%的持股比例。
55.D
【解析】内地企业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
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
行股本至少25%。
56.B
【解析】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
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57.C
【解析】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其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
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58.C
【解析】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的部分应当
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59.B
【解析】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出资时间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
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l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
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60.B
【解析】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
报文件,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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