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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章讲义(8)

发表时间:2012/5/23 14:21: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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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贷款服务机构

(1)贷款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2)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

(3)贷款服务机构根据与受托机构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收取证券化资产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并及时、足额转入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制订管理证券化资产的政策和程序,由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贷款管理职能。

(4)银监会根据贷款服务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所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经济实质,判断其是否形成证券化风险暴露。

(五)资金保管机构

(1)资金保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2)受托机构应当选择具备规定(7条)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

(4)资金保管机构应当为每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金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并将所保管的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产和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管理。

二、中国银监会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向中国银监会联合提出申请,并且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核准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相关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四、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余额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名称有显著区别。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入之间转让。

五、信息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六、会计处理规定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并于2005年5月16日发布实施。

七、税收政策安排

2006年2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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