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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章讲义(3)

发表时间:2012/5/17 13:11: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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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流通

企业债券发行完成后,经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买卖。根据2007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本章所涉及债券在交易所上市时,仅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例),企业债券申请上市,需要参照此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参见本章第四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证券法》对公司债券上市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市场的上市流通

除在交易所市场上市外,企业债券也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2月13日就允许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事宜发布《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对相关的准人条件、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规定。

(一)准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约定不交易流通的债券除外:

1.依法公开发行。

2.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3.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4.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5.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二)审批程序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同业拆借中心应按照上述条件对要求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进行甄选,符合条件的,确定其交易流通要素,在其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其交易流通。

(三)信息披露

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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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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