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章讲义(3),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发行条件、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一)发行条件
1.基本条件。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企业债的条件是(6条):(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5)企业发行企业债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6)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募集资金投向。
(1)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2)公开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3)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产权(股权)、调整债务结构、补充营运资金。
3.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二)条款设计要求
(1)发行规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2)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原则上不短于1年。(3)利率:企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4)评级:应当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5)担保: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6)承销:企业债券的发行,应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各承销商包销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3。
二、企业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改变:原来需要先后经过向有关主管部门核定规模(也就是额度申请),然后发行申报两个过程。现在简化程序,变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核准机构: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
1.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2.申报文件编制。
3.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目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执行。申请材料为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
三、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的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
为防范证券公司因承销企业债券而出现的风险,影响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指示精神,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4月30日发布证监机构字[2000]85号《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对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的业务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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