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一)申报程序
1.董事会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申报。
3.申报文件编制。
(二)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
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目录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的要求执行。
对于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
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且在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申请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
证券公司债券应当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
债券申请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5 000万元;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债券到期前1个月终止上市交易,由发行人办理兑付事宜。债券上市的证券公司出现《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做出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的决定。定向发行的债券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也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最小转让单位不得少于面值50万元。债券的转让应当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应当符合转让场所的业务规则。
四、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有关的信息批露
定向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变相公开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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