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司每股股票价值:
公司每股股票价值=公司股权价值/发行后总股本
贴现现金流量法需要比较可靠地估计未来现金流量(通常为正),同时根据现金流量的风险特性又能确定出恰当的贴现率。但实际操作中,情况往往与模型的假设条件相距甚远,影响了该方法的正确使用。在以下情况下,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估值时将遇到较大困难。
第一,陷入财务危机的公司。通常这些公司没有正的现金流量,或难以准确地估计现金流量。
第二,收益呈周期性分布的公司。这类公司对未来现金流的估计容易产生较大偏差。
第三,正在进行重组的公司。这类公司可能面临资产结构、资本结构以及红利政策等方面的较大变化,既影响未来现金流,又通过公司风险特性的变化影响贴现率,从而影响估值结果。
第四,拥有某些特殊资产的公司。主要指拥有较大数量的未被利用的资产、专利或选择权资产的公司。这些资产的价值不能完全体现在公司的现金流中。
股票发行的估值和定价既有理性的计算,更有对市场供求的感性判断。如果仅仅依赖公式计算认为所计算的结果才是公司的合理价值,就过于武断。事实上,股票的价格是随着股票市场景气程度不断变化的,定价的艺术体现在定价的过程之中。主承销商在定价之前,首先要确定恰当的市场时机,因为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发行,估值结论和定价结果难以体现真正的价值,既可能影响发行人的利益,也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的发行市场中,首次公开发行的承销风险相对较小,因此主承销商往往重在制作材料而轻视了定价过程。但是随着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定价将越来越重要。定价之前的路演推介是定价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定价之前的路演推介,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主承销商为了合理地确定股票价值而与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的直接沟通。通过这种沟通,主承销商可以探知专业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购买意向等,以便确定更为准确、贴近市场需求的定价。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技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一)询价对象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1、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2)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3)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4)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5)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2、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2)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3)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3、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4、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1)不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2)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3次以上;(3)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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