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独立、审慎、客观;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三)询价与定价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技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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