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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二章讲义(5)

发表时间:2012/7/5 14:04: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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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务顾问内部报告制度的建立。

8.持续督导。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9.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档案。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三、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监管主体

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二)财务顾问及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三)持续信用监管

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己人其诚信档案:

1.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临会采取临管措施的;

2.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四)中国证监会对于财务顾问和财务主办人的监管措施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违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五)法律责任

财务顾问不再符合《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满后,仍不符合《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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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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