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账户管理
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指定客户资金存管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1.资金账户管理的一般规定。
(1)营业部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应与客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存管银行的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名实相符。
(2)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合法证件,以客户本人名义开立,不得受理法人以个人名义、个人以法人名义开立账户。
(3)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式三份)等文件。一份交客户保存,一份由营业部存档,《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份交存管银行。
(4)营业部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5)营业部必须对客户的证券账户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所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各类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业务申请书(表)、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留存的各类资料一并归档,按资金账号进行排序,妥善保管,要配备专库并由专人管理。
2.资金账户开户。
(1)开户申请。
第一,自然人客户:
①客户本人办理开户:客户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拟指定存管银行的借记卡,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相关协议书、承诺函等必备文件。
②委托他人代办开户:代办人提交经公证的委托开立资金账户代办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③授权他人代理证券交易:委托人与代理人一起到营业部,同时提交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由委托人本人提出授权委托申请,填写客户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人无法到柜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还应向营业部提交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法人客户:要求法人客户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开立资金账户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客户授权委托书、银行结算账户证明文件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详细写明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内容。
(2)查验和复核。
①经办人查验自然人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
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复印件与申请人是否一致、真实,证券账户卡和其复印件上的姓名与本人是否一致,《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上所填写的客户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完整。
②查验法人客户开户条件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应以企业真实名称开立资金账户,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客户所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办理过年检等;证券账户卡及其复印件机构的名称是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上的机构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一致;《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上所填写的客户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完整;《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上加盖的公章是否与提交的原始资料上的公章一致。
③查验客户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授权委托书上的代理人姓名和实际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是否一致、真实。
④通过登记结算系统查验客户提交证券账户的状态,并核对该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客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与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一致,且不属于在登记结算系统作单独管理的休眠账户或不合格账户的,营业部方可为客户办理新开资金账户手续。如客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与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不一致,或者属于在登记结算系统作单独管理的休眠账户、不合格账户的,营业部应要求客户按规定更正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办理休眠账户激活或不合格账户规范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新开资金账户手续。
(3)电脑开户。为客户在柜台交易系统开设资金账户并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同时要求客户设定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还需设定通讯密码),并告诫客户注意密码的自我保密。
将客户指定的存管银行及提交的银行借记卡号输入柜台交易系统。
将代理人姓名、代理期限及代理权限输入柜台交易系统(账户操作权限必须与代理人操作权限一致)。
将客户选择的委托方式及交易品种等输入柜台交易系统(有的交易品种须单独签署相关协议,输入时如涉及这些品种应核对是否签署相关协议等)。
(4)打印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式两联),交由客户签名确认。
(5)经办人将客户递交的所有资料、客户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文件、系统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内容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6)经办人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乙方栏内填写营业部信息,经办人与复核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7)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客户留存文本)交客户保存。给客户发放资金账户卡,酌情收取服务费或开户工本费。
(8)收市后,经办人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营业部留存联)和客户其他必须留存的资料归入客户资料档案留存,并在“客户证件/资料原件(复印件)清单”上做好收件记录。
应留存归档的自然人客户资料包括: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客户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指定代理人的还必须留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授权委托书原件;客户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等(营业部留存)所有协议书及各类业务表单;柜台系统打印的经客户签名确认的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其他必须留存归档的资料。
应留存归档的法人客户资料包括:加盖公章的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开立资金账户委托书和客户授权委托书原件;银行结算账户证明文件;客户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等(营业部留存)所有协议书及各类业务表单;柜台系统打印的经客户签名确认的“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其他必须留存归档的资料。
3.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1)客户持有效身份证明和资金账户卡,到营业部柜台提出网上交易申请,签署《网上交易协议书》。
(2)经办人查验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资金账户卡,查验协议书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与原留存身份证件核对确认系同一人后,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3)经办和复核分别在《网上交易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4)经办人在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开通网上交易权限。
(5)客户当场设置通讯密码,经办人提醒客户注意密码的保密。
(6)经办人将《网上交易协议书》归人客户资料档案留存。
4.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1)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金账户卡,提出××交易委托方式或××交易品种申请,填写“××交易委托方式(或××交易品种)申请书(表)”,签署“××交易委托方式(或××交易品种)协议书(风险提示书)”。新交易委托方式(或新交易品种)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统一制定并下发。
(2)经办人查验客户提交的资料,查验“申请书(表)”或“协议书(风险提示书)”填写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经与原留存身份证件核对确认系同一人后,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3)经办和复核分别在“申请书(表)”或“协议书(风险提示书)”上签名或盖章。
(4)经办人在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开通“××交易委托方式”或“××交易品种的交易权限”。
(5)经办人将“申请书(表)”或“协议书(风险提示书)”归入客户资料档案留存。
5.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机构客户可按上述“4.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的有关手续,申请办理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1)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并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2)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和测评情况,对客户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市场特性及交易规则等讲解,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和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3)经上述程序,客户决定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请客户在营业部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对具有和尚未具有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客户,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对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客户(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客户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请其在《风险揭示书》上抄写“声明”:“本人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则和上述风险揭示的内容,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的各种风险”。营业部经办人员见证客户抄写、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再交复核员复核并签名。
②对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客户,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上述(3)的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本人尚未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则和上述风险揭示的内容,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参与创业板市场,并愿意承担相关的各种风险”。营业部经办人员见证客户抄写、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复核员复核并签名。最后还必须交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4)经办人将客户签署并经营业部确认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份交还客户,一份营业部留存。
(5)营业部经办人在T+2交易日后,为具有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3交易日开通交易);在T+5交易日后,为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6交易日开通交易)。复核员复核后生效。
(6)营业部经办人将客户填写、签署的问卷调查表、风险测评表、《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归入客户资料档案留存。
6.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1)自然人客户必须持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资金账户卡,法人客户还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客户填写“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
(3)经办人查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申请人的一致性、真实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存档身份资料的一致性,并交复核员复核。
(4)复核员通过系统进行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5)经办和复核分别在“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上签名或盖章。
(6)经办人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输入电脑。
(7)经办和复核在该客户的“客户账户类资料更改登记表”(通常作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附件)上写明的变更事项、变更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8)经办人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归入客户资料档案留存。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