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
(1)指定存管银行。目前,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根据银行的不同要求一般采取两种模式。
模式一:二步式开户(一般均采取此模式)。
第一,证券公司营业部预指定。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个人客户:身份证件、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卡、银行借记卡;机构客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卡、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结算账户证明文件)到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签署《××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协议书》(有的银行规定只能到银行方签署此协议)及“第三方存管开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证券营业部经办人在柜台系统为客户办理指定存管银行手续,办理时客户需输入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密码。经办人打印客户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在第三方存管开通申请表、客户回单上加盖业务章,留存《××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及“第三方存管开通申请表”(营业部留存联)等客户资料,客户回单交客户。
第二,存管银行确认。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和在营业部签署的《××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银行留存联)到存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管银行确认手续。按银行规定须在银行方签署三方存管协议的,则提交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业务章的“第三方存管开通申请表”客户回单到存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管银行签约和确认手续。办理时客户需输入银行结算账户密码和证券资金账户密码。
银行柜员打印客户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将《××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客户留存联交客户。
模式二:一步式开户。客户直接在银行网点或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多数银行不采取此模式)。
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结算账户卡,到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签署《××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营业部审核客户提交的资料无误后为客户办理指定存管银行和三方存管开通手续。办理时客户需输入证券资金账户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
没有银行卡的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银行卡,并签署《××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三方存管开通手续。办理时客户需输入证券资金账户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
银行柜员打印客户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并将《××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客户留存联交客户。
(2)客户变更存管银行。客户撤销存管银行。客户持有效证件到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填制第三方存管变更申请表。证券营业部经办人受理业务后须查验该客户资金账户当日是否发生过银证转账或证券交易,如发生过则不能为客户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手续;如未发生过则为客户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随即停止客户银证转账服务。
客户指定新的存管银行(同“指定存管银行”)。撤销存管银行成功后,客户应立即在证券营业部办理新的存管银行指定手续。
(3)客户变更银行账户。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和新的同名银行借记卡到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但如客户当日有银证转账交易的,不能办理银行账户变更手续。
(4)客户撤销资金账户。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开户证券营业部,办理撤销指定、转托管。下一营业日,客户持有效证件到开户证券营业部,填制资金账户销户申请表。
证券营业部经办人按业务规定审核客户符合销户条件,校验客户身份、预留印鉴(机构客户)、资金账户和密码合法后,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结息手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停止计息。
客户通过银证转账通道将客户资金账户的全部余额(含结息金额)转入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下一营业日,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办理撤销三方存管业务,撤销成功后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销户手续。
8.账户挂失、补办。
(1)遗失资金账户卡或因卡破损无法使用的客户:自然人客户必须凭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或因破损而无法使用的资金账户卡)办理补卡(或换卡)事宜。法人客户还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遗失身份证及资金账户卡:自然人客户必须凭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客户填写“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交经办人。
(4)经办人查验客户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本人的一致性、真实性,存档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客户本人的一致性,交复核员复核。
(5)复核员通过系统进行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6)经办人根据申请人要求给予办理挂失或补办新卡,酌情收取服务费或工本费。
(7)经办和复核分别在“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上签名或盖章,与客户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一并归入客户资料档案留存。
(8)经办和复核在该客户的“客户账户类资料更改登记表”上写明变更事项、变更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9.账户解挂。
(1)已办理挂失的自然人客户必须持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法人客户还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客户填写“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交经办人。
(3)经办人查验客户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本人的一致性、真实性,以及存档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客户本人的一致性,并调阅存档资料的资料更改登记,交复核员复核。
(4)复核员通过系统进行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5)经办和复核分别在“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上签名或盖章。
(6)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交营业部相关负责人实时审核签字。
(7)经办和复核在该客户的“客户账户类资料更改登记表”上写明变更事项、变更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8)经办人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归入客户资料档案留存。
10.客户重要资料变更。自然人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号、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授权委托权限及期限发生变化,法人客户的法人全称、注册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授权委托权限及期限、预留印鉴、银行账号发生变化,均需在柜台办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手续。
(1)自然人客户:客户(或代理人)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客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资金账户卡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授权委托权限及期限发生变化:客户本人和代理人都必须同时到柜台提交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及客户本人资金账户卡。
证券账号发生变化:客户本人提交有效身份证明、资金账户卡、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代理人:客户本人和新代理人都必须同时到柜台提交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客户本人资金账户卡。
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法人客户:法人全称、注册号码发生变化: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人全称、注册号变更委托书、工商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批文、加盖公章的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账户卡、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变更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及复印件、资金账户卡。
授权委托权限、期限发生变化: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人变更授权权限委托书、资金账户卡、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变更代理人: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人变更代理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金账户卡。营业部根据委托书的变更内容进行修改,须重新签订客户授权委托书,原客户授权委托终止。
(3)客户填写“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
(4)变更代理人的操作程序与指定代理人相同。
(5)经办人查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申请人的一致性、真实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存档身份资料的一致性,交复核员复核。
(6)复核员通过系统进行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7)经办和复核分别在“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上签名或盖章。
(8)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交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实时审核签字。
(9)经办人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输入电脑。
(10)经办与复核人员在该客户的“客户账户类资料更改登记表”上写明变更事项、变更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将按变更事项留存相应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复印件、变更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批文、法人变更授权权限委托书、新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新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新印鉴及银行账号、“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等资料归入客户资料档案留存。
11.密码修改、清密。客户密码遗忘或需柜台修改密码的,可给予清密,由客户本人重新设定密码。
(1)自然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资金账户卡。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人客户持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修改密码/清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资金账户卡。
(2)客户填写“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
(3)经办人查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申请人的一致性、真实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存档身份资料的一致性,交复核员复核。
(4)复核员通过系统进行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5)经办和复核分别在“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上签名或盖章。
(6)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交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实时审核签字。
(7)办理密码修改或清密,提醒客户注意新密码的保密。
(8)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法人授权修改密码/清密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自然人客户)等归入客户资料档案留存。
12.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自然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未经授权委托但代理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客户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法人授权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委托书、资金账户卡、预留印鉴。
(2)如客户要求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人填写“撤销指定交易申请书”;如客户要求转托管的,申请人填写“证券转托管申请书”。
(3)经办人查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申请人的一致性、真实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存档身份资料的一致性。非本人办理及法人客户办理的,必须审核有无授权权限、授权有效期、预留印鉴,并确认客户已履行交易交收手续、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后,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并在“撤销指定交易申请书”或“证券转托管申请书”上签名。
(4)当日单个证券账户累计撤销指定或转托管市值超过营业部及公司规定额度的,应将原始申请书交营业部主管领导实时审核签名或上报公司总部审批。
(5)开户资料不全的账户要求客户必须补全资料消除警示标志后才能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6)经办人给予客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并打印证券余额对账单。
(7)经办人打印业务回单(一式两联)交客户签名确认后一联交客户,一联由营业部留存。
(8)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书”或“证券转托管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经客户签名的业务回单等归入客户资料档案留存。
13.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1)申请此项业务前,申请人需先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手续和转托管手续。申购新股资金冻结期间、开放式基金尚有基金余额、银证关联尚未撤销、未完成交收、客户资料尚未补全、账户冻结等客户状态不正常的不能办理销户。
(2)自然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资金账户卡。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法人客户持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资金账户销户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资金账户卡。
(3)申请人填写“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
(4)经办人查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申请人的一致性、真实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存档身份资料的一致性,交复核员复核。
(5)复核员通过系统进行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并在“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上签字。
(6)经办人办理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7)经办人打印业务回单(一式两联)交客户签名确认后一联交客户,一联由营业部留存。
(8)经办人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经客户签名的业务回单等相关资料归入客户资料档案留存。经办和复核在该客户的“客户账户类资料更改登记表”上填写变更事项、变更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9)客户要求办理资金账户销户手续的,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封面盖上“已销户”印章。资金账户已销户的客户资料按销户时间排序另库管理,建立销户登记簿。
(三)证券委托买卖
1.柜台委托。客户委托买卖时应使用营业部统一制作的证券买卖委托单,按照委托单标明的各项内容,完整、详细、正确地填写,且必须当面签署姓名。委托柜台应严格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为客户办理委托业务,不得漏报或插报。
委托柜台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必须审核客户亲笔填写的委托单、资金卡、身份证,并与本人核对一致。非本人委托的,必须审核其有无授权权限。核对无误后,进一步核对委托单上的各项内容。若证券名称和证券代码不一致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无法联系时,则以证券名称为准输入委托指令代理客户买卖股票。
输入委托指令时,若是买入委托,则电脑将自动查验该客户的资金账户中资金是否充足。资金不足者,应拒绝委托或视为无效委托,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交易。若是卖出委托,电脑将自动查验该客户的证券账户中证券数量是否充足。证券不足者,应拒绝委托或视为无效委托,不得为客户提供融券交易。
完成委托后,在委托单回单上盖委托员私章连同证件一并交还客户。
2.非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包括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
(1)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客户应与营业部有事先约定(一般采取签订专项协议方式),并预留印鉴(签名)。无事先约定、未预留印鉴或签名的,则营业部不受理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客户采用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必须拨打营业部指定的电话。
人工电话委托:接单员必须打开录音电话,要求客户报出资金账号(或股东账号)、证券买入或卖出、证券代码、委托买卖价格、委托买卖数量,同时报出委托客户姓名以便核对。然后,复述客户指令,经确认后及时输入电脑。
传真委托:客户必须写明客户姓名、资金账户、股票账户、委托买(卖)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并签名;接单员根据传真件仔细辨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所预留的印鉴(签名)后,及时将委托内容输入电脑。
电话录音及传真件必须按规定保存,并要求客户及时到营业部补填委托单,将传真件附于委托单后存档。
接单员输入人工电话委托和传真委托指令的操作要求与柜台委托相同。客户通过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进行的交易,不论成交与否,其委托记录应按规定期限保存于营业网点。
(2)自助及电话自动委托。客户根据自己账号和操作密码进入自助终端或电话自动委托系统,并按屏幕文字提示或电话语音提示自行进行委托或查询有关信息。客户对其委托承担一切责任。客户通过自助终端或电话自动委托进行的交易,不论成交与否,其委托记录应按规定期限保存于营业网点。
(3)网上委托。客户进入网上委托系统并按提示输入密码、委托内容或查询有关信息。客户对其委托承担一切责任。客户通过网上委托进行的交易,不论成交与否,其委托记录应按规定期限保存于营业网点。
3.撤单。营业部在接受客户撤销或修改通过委托柜台进行的委托时,客户须持身份证、资金卡填写撤单申请(委托单),并当面签署姓名。非本人办理的须审核有无委托权限。
营业部报单员接单后,审核证件及委托内容,确认无误后查找该笔委托是否成交。如果已成交,则告诉客户不能撤销或修改;如果没有成交或部分成交,则立即将该笔委托未成交部分撤销。
客户通过自助终端或电话自动委托系统委托的撤单,由客户按电脑屏幕或电话语音提示操作。
(四)清算交割
清算交割包括根据成交单与委托单配对,为客户办理交割,打印交割单,应客户要求查询交易结果、证券及资金余额,打印对账单等。
每日交易结束后,由清算员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自动进账清算,并打印出股票、债券及回购等清算数据。
采用有形席位的营业部若无电脑自动核错配对系统(即与委托成交数据核对),则交割柜必须在清算后,根据成交单与客户委托单手工配对。若有不相符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差错处理规定来办理。
营业部应在为投资者保密的前提下,及时公布新股认购配号及中签号。客户凭本人身份证、资金卡或授权权限,可以在柜台查询交易结果或证券及资金余额等。
客户如要求柜台在打印的对账单上加盖营业部业务用章的,柜台必须仔细核对客户身份,并认真核对对账单与电脑上的时点证券余额或资金余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方可加盖业务用章。
营业部为客户办理证券交割一般有自助交割和柜台人工交割两种交割方式。自助交割即客户凭资金卡、密码在自助交割机上自助进行交割,自行打印交割单。柜台人工交割即客户凭身份证、资金卡在柜台将前一次的委托单交给交割员。工作人员核对委托单与成交单是否相符。无误则打印交割单,并将交割单交客户;若不相符,则核对委托柜保存的委托单。确属营业部操作性差错,则需根据金额大小上报柜台主管或营业部负责人,并按照差错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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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