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文件的披露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受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将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二、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是指发行人在股票发行申请和实际发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可在股票溢价发行收人中扣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销费用
承销费用一般根据股票发行规模确定。目前收取承销费用的标准是:包销商收取的包销佣金为包销股票总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1.5%。
(二)发行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
发行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包括申报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上网发行费用等。为本次发行而进行的财务咨询费用应由主承销商承担,在发行费用中不应包括“财务顾问费”;同时,发行费用中不应包括“其他费用”项目。
三、发行阶段的后期工作
(一)股款缴纳
目前,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的是预缴款方式(不包括首次公开发行中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这一发行方式)。如果申购资金不足,则不足部分对应的申购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应按照发行公告中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及时缴纳申购款,未获得配售(中签)的部分将于规定时间内退回相应投资者账户;验资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按照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责任编辑:xll)